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公司”)拟
通过现金出售的方式,向四川省刮油匠实业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自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银行”)3.3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
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自贡银行股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
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运机集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
运机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
查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500 万元人民币收购
秦皇岛浩隆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唐山灯城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灯
城”)20%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唐山灯城 100%股权,唐山灯城由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仍将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截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日,收购唐山灯城少数股权事项已完成,唐山灯城已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
上述交易属于资产购买,与本次出售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在
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
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
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
次出售相关指标的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王志鹏 王嫣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