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机集团: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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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803 号
致: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运机集团”或“公司”)的委托,
担任运机集团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运机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使用的简称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
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释义部分
所定义的术语和表述具有相同含义。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
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三、本所经办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
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
前,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
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或本所经办律
师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
效的授权。在核查过程中,对于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
的文件,本所经办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为运机集团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国浩
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
法律意见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术语和表述含义相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
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中所
作的各项声明,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经办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6 号
准则》《5 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
市公司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范围、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次交易筹划期间,上市公司严格遵守《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相关制
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的保密措施: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管理办法》《2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
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
有效的保密制度;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
忘录;
密协议;
忘录,并及时报送深交所;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法》《26 号准则》《5 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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