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创智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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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共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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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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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
及前款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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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
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自通过独立董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开始执
行职务,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独立
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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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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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
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
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
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
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
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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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由1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
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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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
务。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专门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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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
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秘书及其所属部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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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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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
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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