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创智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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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
会对公司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审阅公司财务汇总、
呈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通过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
支、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以促进加
强经济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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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
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
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
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公司应当
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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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
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
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
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
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
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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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
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
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
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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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下列事项形成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季度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
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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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也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回避,且
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
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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