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5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
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对未来发展
的信心以及自身价值的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
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层、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
高团队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
起,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5,000.00万元至
以前述回购金额区间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数量不低于272.73万股、不高于
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即2024年2月1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
股数量、比例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2月1日)登记在册的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股份总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
(LOF)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弘永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时
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二、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2月1日)登记在册的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占公司无限售
持有股份总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条件股份总数
(股)
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
(LOF)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弘永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时
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分红险-交银施罗德基金
国寿股份均衡股票型组合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可供出售)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