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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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二月
                声明与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受常州亚玛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顿”、“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态度,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
事人均按相关协议、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
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
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
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
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
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重大资产重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亚玛顿本次交易审核分道
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
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标的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光伏玻璃原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
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光伏玻璃业务所属行
业为“制造业”中的“C3042 特种玻璃制造”。光伏玻璃原片主要应用于光伏组
件的生产,属于新能源行业产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
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
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光伏减反玻璃深加工(包含≤2.0mm 超薄物理钢化玻
璃)、超薄双玻组件、电子玻璃及显示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太
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和运营。上市公司主营产品为光伏减反玻璃、超薄双玻组件、
光伏电站、电子玻璃等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T4754-2017),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042 特种玻璃制造”。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玻璃原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为
光伏玻璃原片。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042 特种玻璃制造”,处于上市公司产
业链上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属于上下游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林金锡、林金汉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林金锡、林金汉。本次交易亦不会导致上
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苓达及盐
城达菱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
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
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曹凌跃                  吴文珮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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