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和公平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
任。信息报送部门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所致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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