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河南神火
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安全监察与应急管理局局长、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
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工作组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提案,经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
员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达、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等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
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
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
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
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
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董事会负
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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