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创智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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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组成,实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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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行
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提案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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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
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
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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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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