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 晋控电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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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层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组织人资部、企业管理部为工作承
办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由董
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以及其他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评委
员会提交述职报告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经表决通过后,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并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成员
或董事、高管人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以书
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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