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 晋控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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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监督职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的管理、沟通、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风控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审查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关等重大投资
活动;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
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
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
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和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
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
要投资事项报告、重大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
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
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
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
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公司应提供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取得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召开,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托
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
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
报送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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