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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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
利用战略,董事会决定下设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
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
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
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必须有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
任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的董事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
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
以拟订有关董事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
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董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薪酬方案经董事
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
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业绩
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
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召
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采用电话、
      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
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
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
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
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
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
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
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
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
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
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其他工
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
更。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
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高级管
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其指
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
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其指
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
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
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
                            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
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
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
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 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 公司财务报表;
  (四)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
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
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
出评估。
  第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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