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
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
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
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信息披露制度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在
第一时间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
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
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
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
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
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事务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
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事务
部,由证券事务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
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
信息披露制度
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证券部。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收集和整理各部门汇总的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代表将各部门需披露的信息撰稿,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交由董事长审核签字,方可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信息披露制度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
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
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
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
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
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
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
信息披露制度
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
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
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章 一般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条 应公开披露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信息披露制度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除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外,
还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外披露其交易的专
项公告文件: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三十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
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
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
信息披露制度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
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
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交易事项适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
应程序。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 应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
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信息披露制度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
务的。
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
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
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六条标准的,适用第四十六条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
信息披露制度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五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
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
信息披露制度
公告。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五十四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第八章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
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
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信息披露制度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
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
东、实际制人涉嫌违法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
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
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
信息披露制度
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
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
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
项时,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
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
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
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及有关公
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