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
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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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
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公司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
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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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按制度时,
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
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
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
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
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
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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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
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
持续监测。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拟订审计计划, 报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 7 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股、
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终结, 审计小组应在 20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
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或内审机
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
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机
构;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
建议的情况;
(七)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天内,向审
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部门应将复审或更
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内部
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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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
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
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
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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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
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
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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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
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
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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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六)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深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七)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
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
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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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
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
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账表、资产
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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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