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海: 关于公司收到董事长《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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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 新海       公告编号:2024-018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年至 2018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实际为负值,2019 年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2 号,
现将《市场禁入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张亦斌,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澜韵园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会对新海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张亦斌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海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
   (一)专网通信业务实施情况
吴某、胡某平等人入股成立苏州新海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信息)、
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电子),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
网通信产品的虚假生产加工及购销,上下游、产品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
虚假实物流转都由隋某力操控,相关业务构成虚假销售循环。新海宜、新海宜电
子虽然签订了相应的采购销售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所列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用途并
不清楚,对外披露为销售硬件产品的主营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二)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
增情况
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新海宜本部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无实物流转,
仅是合同、单据及资金上的流转,其形成的收入、利润作为正常硬件产品销售收
入、利润予以确认。新海宜电子通过参与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
宜电子专网通信自循环虚假业务投资收益,虚增 2019 年度利润。
其中:2014 年虚增销售收入 224,987,179.90 元,虚增销售成本 177,998,323.50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46,988,856.40 元;2015 年虚增销售收入 907,757,521.29
元,虚增销售成本 754,489,954.18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53,267,567.11 元;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49,269,471.23 元;2017 年虚增销售收入 875,976,068.37
元,虚增销售成本 795,148,548.62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80,827,519.75 元;
相 应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71,953,073.11 元 ; 2019 年 上 半 年 虚 增 销 售 收 入
   张亦斌时任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决定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知悉隋某力控制
专网通信业务,其从 2015 年底起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未采取措施。
   二、新海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
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参股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关于山东
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金)新能源补贴收入 51,522,960.00
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导致新海宜 2019 年多调减期初长期股权投资
(编号 2020-066)称,参股公司陕西通家自查发现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部分
该部分新能源汽车无法申报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贴,不能在销售当期确认国家
财政补贴收入。因此,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分别追溯调减 2017 年度、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79,237,120.00 元、172,813,552.36 元。由于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
海宜在 2019 年分别追溯调减 2017 年度、2018 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
初 对 陕 西 通 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余 额 由 272,236,787.07 元 减 记 至
   陕西通家 2019 年亏损 1,043,507,314.66 元,按新海宜持股比例 35.82%计
算,新海宜 2019 年需要确认的投资亏损为 373,784,320.11 元,按照权益法核算
会导致新海宜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因此,会计差错更
正前,新海宣在 2019 年应确认投资亏损 272,236,787.07 元,而采取会计差错更
正后,新海宜在 2019 年只需要确认投资亏损 138,211,096.10 元。
   (1)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的合作模式
陕西通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对其生产的 GM3 国金牌车辆(即陕西通家公告的
STJ6460EV1 和 STJ6460EV5 型号的车辆)出具车辆合格证,并通过陕西通家进行
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协议约定,山东国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车辆销售完成
后所有的问题由山东国金负责,陕西通家如果收到国家财政补贴,需要将其支付
给山东国金。该车型生产、组装、销售均由山东国金自主完成,陕西通家仅收取
每台 300 元的代申报费用。账务处理中,双方按正常的销售与采购业务入账,实
际上无实物流转,仅有票据流转。
   (2)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相关业务前期部分账务处理情况
   陕西通家账面记录显示,2017 年度,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型号为
STJ6460EV1 的车辆 418 台,确认车辆销售收入 51,295,555.56 元,新能源汽车
补贴收入 20,231,200.00 元,收入确认合计 71,526,755.56 元,含税应收账款总
额为 80,247,000.00 元。上述 418 台车辆物料均来自山东国金,确认含税应付账
款共计 80,071,445.00 元。
STJ6460EV1 及 STJ6460EV5 的车辆 825 台,其中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1 台转为陕西通家固定资产使用,2 台销售给宝鸡市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其余 814 台车销售回山东国金。就 814 台车辆确认的销售收
入 98,676,575.20 元,计提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为 32,115,320.00 元,收入确认
合计 130,791,895.21 元,确认含税应收账款 146,826,479.72 元,应付账款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在 2018 年审计时
关注到该业务模式,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将陕西通家当年确认的车辆销售
收 入 98,676,575.20 元 、 新 能 源 汽 车 补 贴 收 入 32,115,320.00 元 和 成 本
收入 210,517.25 元。冲销后,陕西通家账面上仅剩下当年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
款 32,115,320.00 元(799 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4,858,435.90 元(销项税
额与进项税额抵消后的金额)和应付山东国金原材料采购款 36,763,238.42 元同
时挂账。陕西通家接受了大信所的处理方式,对 2018 年按净额法进行了调整。
   (3)陕西通家 2019 年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的情况
   陕西通家将 2017、2018 年度账面记载的销售给山东国金的 1,190 台车辆的
新能源补贴收入共计 51,522,960.00 元进行了前期差错追溯调整。
申报过国家财政补贴,其中 3 台通过工信部初审和终审,1 台因工信部终审时现
场未查到车辆被核减。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度对未申报补贴的 414 台车辆的新能
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 20,037,600.00 元,
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22,000.00 元,共计 20,059,600.00 元。
金研究院进行试验,不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因此,陕西通家账面记录的
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的车辆为 799 台(其中包含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
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以及 2 台销售给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的车
辆)。上述 799 台车辆中,有 23 台型号为 STJ6460EV5 的车辆公告的电机供应商
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鑫)、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和联合电子,电机发票实际由山东国金提供,陕西通家认为虽然公告的电机供
应商与电机发票提供厂家不符,但因为前期取得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大于账面
可申报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所需要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认定上述 23 台车辆存
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的可能性,因此仅对 776 台车辆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
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 31,441,360.00 元,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正常的购销业务。即陕西通家先虚构向山东国金的原材料采购业务,再虚构生产
过程,最后虚构向山东国金的整车销售业务。陕西通家将上述业务按正常的销售
与采购业务进行处理,陕西通家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材料款远大于应收山东
国金的 GM3 车辆销售款,差额部分主要是预提的补贴金额。即在上述业务中,其
销售收入与补贴收入之和与采购成本基本持平。陕西通家应将与该部分车辆有关
的销售收入、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和车辆成本予以冲回,应收国家财政补贴款
减 2019 年 年 初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余 额 19,614,790.87 元 , 少 确 认 投 资 损 失
   (二)审计调整错误的相关情况
审计过程中发现陕西通家部分汽车销售给宝鸡电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404 辆车、
陕西即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777 辆车,但上述客户未提车,且陕西通家负有车辆
保管责任,且至审计日无销售回款。对该部分销售,陕西通家在账面上已确认收
入,但大信所认为上述车辆的风险报酬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对
上述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对上述 1,181 台车销售确认的收入进行了调减,金额
共计 47,598,273.60 元。
海宜 2019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大信所在 2018 年审计中,存在调整
错误。上述 1,181 台车涉及新能源汽车的国家财政补贴调整时,由于对相关车辆
型号对应的国家财政补贴金额比对错误,实质调减的金额应是 33,258,825.60
元,2018 年多调减 14,339,448.00 元,以及对上述车辆地方补贴少调减 58,176.00
元。共计对 2018 年收入多调减了 14,281,272.00 元,导致陕西通家 2018 年少确
认补贴收入 14,281,272.00 元。
了 2019 年当期的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新海宜接受了中天运的审计调整。
   按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 38.07%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笔处理使新海宜
对陕西通家长期股权投资 2019 年期初数额少计 5,436,880.25 元,由于 2019 年
陕西通家巨额亏损,新海宜按比例应确认的投资损失远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
额,该事项使新海宜少确认 2019 年投资损失 5,436,880.25 元,占新海宜当年利
润总额比重为 5.29%。
   (三)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对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汽
控股)向新海宜提起诉讼的情况进行及时准确披露,预计负债计提未考虑逾期利
息的影响。按照法院一审判决金额的 50%计提预计负债,新海宜 2019 年度应计
提预计负债 207,80,542.12 元,实际计提预计负债 20,000,000.00 元,少计预计
负债 780,542.12 元。
同》,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陕西通家未履约,新海宜也未履行
保证责任。2018 年 12 月 5 日,陕西通家、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借款合同》
补充协议》,陕西通家承诺分 13 期按月偿还前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新海宜继续
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陕西通家在支付 300 万元后,未继续支付,新海宜也未支付
相关款项。
新海宜,要求归还上述借款。2020 年 5 月 18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
行一审判决,判令陕西通家向陕汽控股返还本金 39,776,160.00 元、支付逾期利
息(以 39,776,16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4.698%标
准计付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向陕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
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起)、
驳回陕汽控股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新海宜就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
海宜接到一审判决后,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聘请律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20 年 12 月 3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贷款利率相关执行标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新
海宜应支付陕汽控股借款本金 39,776,160.00 元及逾期利息 1,784,924.24 元,
共计 41,561,084.24 元。
财务报表报出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该披露信息与 2020 年 5 月 18 日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的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在财务报表中,仅对该笔
借款按照本金 4,000 万元计提预计负债 2,000 万元,未按照本金及相关逾期利息
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少计提预计负债 780,542.12 元。
   上述三个事项共导致新海宜多计 2019 年度利润总额 25,832,213.24 元。
   张亦斌作为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及陕西通家实际控制人、董事,对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在张亦斌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参与、
主导上述新海宜前期差错更正事宜,且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该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
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4 年虚增销售收入
虚增销售成本 754,489,954.18 元,虚增利润总额 153,267,567.11 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82.29%;2016 年虚增销售收入 1,188,256,863.32 元,占当期披露
收 入 总 额 的 62.52% , 虚 增 销 售 成 本 1,038,987,392.09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对值)的 50.52%;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420,293,965.68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
额的 54.84%,虚增销售成本 348,340,892.57 元,虚增利润总额 71,953,073.1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33%;2019 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
对值)的 17.38%;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64,951,056.2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 63.28%(以新海宜 2021 年 7 月更正后的利润总额数据为基准)。经测算,新
海宜 2016 年至 2018 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海宜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
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海宜披露的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新海宜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 2014 年至 2019 年年报及 2019 年半年
报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张亦斌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新海宜因会计处理不当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
任董事长张亦斌未勤勉尽贵,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张亦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张亦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认定新海宜通过专网通信
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专网通信业务具备实际生产过
程,有真实的物流运输,新海宜为此投入大量资源并形成科研成果,相关交易符
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其二,新海宣专网通信业务可以按照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或按照借款期限
分期确认利息收入,不会导致当期利润发生变化。即使剔除专网通信业务形成的
归母净利润,也应当扣除为取得、从事专网通信业务收入所产生的费用和确认的
税费,合计约 8,900 万元,考虑上述费用后,新海宜 2016 年归母净利润为 973
万元。
  其三,新海宜积极配合调查,并在陕西通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后,采取适当
补救措施并及时公告。
  其四,新海宜不知悉也没有能力知悉专网通信业务虚假,是受害人,不存在
任何违法违规的故意或过失。
  其五,新海宜违规披露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公布实施之前,
应比照 2005 年《证券法》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其六,新海宜和张亦斌为专网通信业务投入巨大人财物资源。张亦斌作为董
事长,已勤勉尽责,对于隋某力团伙设计的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概不知情、均未
参与。
  综上,张亦斌请求免于处罚。
  针对张亦斌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认定新海宜虚增销售收
入、利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是新海宜本部的专网通信业务全部为贸易形
式的虚假业务,仅为签订购销合同,无实物流转。二是新海宜电子虽进行了少量
加工组装,但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真实生产。例如,部分产品的生产为委外加
工,但加工过程没有任何增值,支付的委外加工费为张亦斌支付给吴某、胡某平
的回款奖励;部分原材料领用时间及产成品入库时间早于原材料入库时间。三是
新海宜本部销售专网通信产品并不接触实际货物,新海宜电子销售的专网通信产
品由隋某力指定的物流公司运输,并非所有的业务均有实物流转。
  其二,专网通信业务不应确认相应收入、利润,相关费用不应扣除。一是专
网通信业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本案所涉专网通
信业务无真实业务背景,系自循环模式,新海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主要负责提
供资金,保障该业务上下游的资金流转,并配合合同盖章。上述业务系虚假业务,
不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二是专网通信业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也不能采用净额
法核算。新海宜连续多年将此类业务披露为包括专网通信系统在内的通信产品的
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并未提及上述业务属融资性贸易或借款,并且新海宜参
与的提供资金的业务属循环业务、虚假业务,相关的利益流入不应予以确认。三
是新海宜主张扣除的相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属于日常运营支出,
已实际发生并入账,并且相关费用是因开展违法违规活动而发生的,因此在计算
虚增利润时予以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会对新海宜虚增收入和利润
总额的认定准确。
  其三,对于张亦斌提出的对于陕西通家会计处理不当相关事项积极配合调查、
采取补救措施等意见,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
  其四,新海宜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继续状态,行为终了于现行
《证券法》正式实施后,适用现行《证券法》并无不当,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
虑新海宜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情况,量罚适当。
  其五,在业务开展之初,张亦斌就知悉隋某力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在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张亦斌已经开始怀疑专网通信业务。但张亦斌未对该业务开
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采取措施,放任新海宜继续开展该业务。现有证据不足以
证明张亦斌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会对张亦斌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对于张亦斌提出关于新海宜
电子应纳入合并报表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在禁入决定中予以调整,相关调整不影
响对张亦斌的量罚。
  张亦斌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
决定:对张亦斌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
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
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
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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