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材料,本着客观、公正的
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议《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包维义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符合相关规定,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提名程序、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包维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贾建军 倪宇泰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