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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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
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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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时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
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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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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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5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
可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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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
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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