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
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
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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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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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
(三) 股东大会;
(四) 公司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五) 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 一对一沟通;
(七) 邮寄资料;
(八) 电话咨询;
(九)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 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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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路演;
(十三)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公
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
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在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并保证对外
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
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
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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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一般为
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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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鼓励上市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
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
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
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
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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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
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
对外宣传。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
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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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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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