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富瀚微、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富瀚微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
的前一交易日止的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富瀚微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
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
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
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富瀚微就本次交易申
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即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本专项核
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富瀚微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
情况、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
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日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核查期末持
序号 姓名 身份
/期间 (股) (股) 股数(股)
标的公司人力专员管 2022.12.6-
培俊的直系亲属 2023.4.13
标的公司人力专员管 2022.11.28-
培俊的直系亲属 2023.4.14
标的公司人力专员管 2023.2.3-
培俊的直系亲属 2023.11.14
标的公司研发人员韦
虎的直系亲属
标的公司综管部人员 2022.11.15-
杜明玥的直系亲属 2023.3.10
交易日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核查期末持
序号 姓名 身份
/期间 (股) (股) 股数(股)
位员工 2023.10.30
权)
针对上述相关自然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自然人出具的声
明承诺、对相关自然人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部分相关自然人的股票账户过往交易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
(1)管玉明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
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直系亲属管培俊或本次交易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吴培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
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直系亲属管培俊或本次交易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账户由本
人丈夫管玉明操作,本人对账户具体交易情况完全不知情。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管玉明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
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直系亲属管培俊或本次交易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王雪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
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直系亲属管培俊或本次交易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的股票账
户由本人母亲向丽操作,本人对账户具体交易情况完全不知情。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王雪的母亲向丽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以本人女儿王雪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016822****实际由本人操作使用,王雪从未
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对本人使用该账户交易的情况亦完全不知情。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本
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女儿王雪、女婿管培俊或本次
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标的公司员工管培俊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
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本人系标的公司人力专员,为
本次交易尽调提供资料,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未参与本次交易事
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从未向本人直系亲属吴培、管玉明及王雪透露任何关于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吴培、管玉明及王雪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
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
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本人系标的公司行政人员,为
本次交易尽调提供资料、配合后勤工作,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未
参与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本人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前,本人买
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
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在本人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后,本人交易了300股富瀚微股票,主要是本人对相
关内幕信息规定及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不了解相关要求,基于个人判断所做的不当操
作。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陈菲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
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直系亲属韦虎或本次交易的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买卖富瀚微
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票
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陈菲的直系亲属、标的公司员工韦虎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
本人系标的公司研发人员,未参与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从未向本
人直系亲属陈菲透露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陈菲买卖富瀚微股票
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
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
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黄恒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富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
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亦未自本人直系亲属杜明玥或本次交易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买卖富瀚
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黄恒直系亲属、标的公司员工杜明玥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本人系标的公司综管部员工。
本人从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黄恒透露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黄恒买
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
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阮鹏飞系标的公司法律顾问单位员工,出具了声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为标的公司法律顾问团队律师,未实际参与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在富
瀚微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本人未参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与本次
交易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等),亦未自本人同事朱育兵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
本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
展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
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阮鹏飞的同事、为标的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朱育兵出具了声明承诺函,
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本人系标的公司法律顾问,独立
经办了标的公司相关法律咨询工作。本人从未向本人同事阮鹏飞透露任何关于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本人同事阮鹏飞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
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
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
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
方。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时间为2023年3月9日,本人系上市公司财务经理。本人交
易富瀚微股票的行为系期权行权,早于本人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时间,上述行为发
生时本人并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
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
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时间为2023年3月9日,本人系上市公司法务专员。本人交
易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时间,上述行为发生时本人并未
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
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及富瀚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
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
系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富瀚微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
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
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
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
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
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
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
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振华
陈复安
王安荣
单位负责人: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