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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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
文件起草等工作,以及筹备委员会会议;工作小组同时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小组对提名委员会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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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对提
名委员会的提名人员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渠道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以及兼职情况等
信息,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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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的,必须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提
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不得少于10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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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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