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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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监
督工作,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
发放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工作细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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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
工作小组同时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工作小组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
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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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 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报告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
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应由2/3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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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上述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该委员
应予回避,相关决议须经其他委员一致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
应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
性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议案。
在董事会认为该议案侵害公司利益时,经三分之二董事通过后有权否决该议
案,董事会应就否决事项做出详尽的书面说明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会议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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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
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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