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 捷捷微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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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二○二四年二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任
意独立董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会议。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
  (五)独立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识的时间;
  第六条   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
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
人员可以列席专门会议,但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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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八条    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专门会议的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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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中签字确认。
  会议档案和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妥善保存,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作为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的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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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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