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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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4)第 004 号
                 中国·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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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13 层
                 邮编: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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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4)第 004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根据《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大
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有效表决权的确定、
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
关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并 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
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召开方
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募
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
                  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人员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大禹转
债 ”(债券代码:123063)的债券持有人。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根据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表,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表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张数 1,134,918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面值金额共计 113,491,800
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634,549,400 元)的 17.89%。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次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外,
                       其他列席会议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展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会议审议事项以及审议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4918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100.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会议
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以下无正文,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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