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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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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011 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
与英维克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励计划的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所
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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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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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正文
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深圳市
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象名单,公示期满后,英维克监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就激励对象名单
以及公示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英维克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2 月 5 日为授予日, 向 3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6 万份股票期权。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发表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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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宜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2 月 5 日。
信达认为:英维克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305 名激励对象 916 万份股
票期权。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以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305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916 万份。
综上,信达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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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
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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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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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林晓春
洪玉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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