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铝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泰铝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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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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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 01F20240093 号
致: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
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明泰铝业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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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5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审议
事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0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23,011,5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0870%,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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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共 35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3,555,94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2.8769%。
共计 35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3,555,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769%。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公司副总经理贺志刚未出席会议,另有部分高管系通过
视频方式出席)。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章程》、《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
点后当场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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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303,236,4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86%;
反对 16,77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1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783,00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769%;反对 16,772,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上述议案 1,关联股东王利姣、雷鹏、孙军训、刘杰先生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3,236,4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86%;
反对 16,772,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1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783,00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769%;反对 16,772,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上述议案 2,关联股东王利姣、雷鹏、孙军训、刘杰先生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3,242,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06%;
反对 16,766,5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9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789,40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811%;反对 16,766,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对上述议案 3,关联股东王利姣、雷鹏、孙军训、刘杰先生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0,758,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66%;
反对 8,944,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90%;弃权 3,308,3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4,673,0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226%;
反对 15,043,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73%;弃权 3,294,6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1%。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4,679,7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247%;
反对 15,037,1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52%;弃权 3,294,6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1%。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4,731,7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408%;
反对 15,013,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81%;弃权 3,265,8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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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4,615,6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048%;
反对 15,169,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63%;弃权 3,226,1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89%。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4,589,5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68%;
反对 15,167,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55%;弃权 3,254,9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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