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汽车: 渤海汽车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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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2月版)
               二○二四年二月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监事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
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
对议案做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
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包
括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
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会议选举或者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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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有关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的财
务或专项检查结果是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直接向证券监
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行使监事会办事机构的职能,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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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其成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的
影响。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有权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并有权要
求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实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二) 有权核查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
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方案、会计报告和营业报告,并将个人或集
体的意见制作成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 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监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监事享有与董事会成员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向监事提
供的资料,公司及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监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监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监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五)监事因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监事所在地到会议地点)
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
 监事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以及履行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忠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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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监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
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也可按规
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监事,以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
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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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节   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除享有监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和领导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大会特别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监事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超越监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
责任;
  (四)对监事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可通过电话通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监事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期并随时召
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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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在充分征求各监事意见的基础
上拟订,并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三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交审议议案;
 (三)提交审议议题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及相关的说明文件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在保障监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
行表决并可以充分表达意见的条件下,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并可以采取现场与
书面传签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以现场出席、即时参与视频及电话交流讨论等视为出席,书面传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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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以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反馈书面表决票视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
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外部审计人员及法律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议案
 第四十二条 根据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会议议案主要有:
 (一) 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二) 对监督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提出相应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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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存在侵害公司
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做出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定,必要
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权部门报告,并可提出撤换的议案;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四十三条    与会监事或监事代理人应当认真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分
析并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与会监事或监事代理人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
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审议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且
只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四十六条    代为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监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
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
事可以免除该项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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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
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
司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由监事
监督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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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
后方才有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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