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特科技: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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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须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
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
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
格之一)。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
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
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
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
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
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
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
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二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
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审计委员会认可的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
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
提供必要信息,由公司支付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主任委员
(召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
报。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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