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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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霍普建筑设
计事务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该办
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
法的规定。
  第八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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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本章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
作。
              第 二 章 募 集 资金 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
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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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 三 章 募 集 资金 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
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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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
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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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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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其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三)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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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
见。
  公司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
审议后,应当披露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内容,同时还应当
披露授权现金管理的投资额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容,并按本条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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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 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 四 章 募 集 资金 用途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
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百分之五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约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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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
之十且高于 1,0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 五 章 募 集 资金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超募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
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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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五十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和半年度专项报告、注册会
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 含以下
内容:
  (一)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
情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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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办法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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