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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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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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须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
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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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
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重大关联交易;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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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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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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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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