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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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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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
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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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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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
附件 1),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三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
证券部: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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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
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证券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的内容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
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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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按规定与其签署
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同
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对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依据本规则对相关人员进行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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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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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 2: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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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