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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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于 2024 年 2 月 2 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5 日以
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参
加本次会议的监事为 3 人,实际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为 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王向真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并做出决议如下: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
将在实施回购时综合考虑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等因素
确定。
  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
金总额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具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后决定实施方式。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 18,000 万元人
民币(含)
    。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8,000 万元人民币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1.52 元/股进行
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5,625,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4.26%;若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10,000 万元人民币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1.52 元/股进行测算,
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8,680,556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37%。具体回购股
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表决结果: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社会公众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之一的,则回
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
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办理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回购股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2)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
限于实施的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
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
的事项外,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
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5)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在需要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下,办理《公司
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及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需的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
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股份回购实施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
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具有合理性。本次回购实施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
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同意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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