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为天弘航空、航新电子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控股子公司天弘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航空”)拟向中信银行
广州分行申请授信1,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公司为上述融资事项提
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为保证公司因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赔偿等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追
偿权,并担保公司在担保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能够实现,天弘航空其他股东之一
珠海天宇翱翔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以担保合同主债权的10%为限,
向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部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其他股东珠海弘佳航空服务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提供相应反担保。
全资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电子”)拟向广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申请授信1,200万元,授信有效期1年。公司为
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三年。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补充
日常运营资金。天弘航空、航新电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提供
担保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将不构成影响,公
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担保协议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本次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影 谭 跃
唐明琴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