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恒锋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工具”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恒
锋工具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恒锋工具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
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620,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1,221,727.42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608,778,272.5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到位。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35 号)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及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年产 150 万件精密刃量具高端化、
智能化、绿色化先进制造项目
合计 62,000.00 62,000.00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具体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
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设备及材料采购款、职工薪酬、工程款等,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
情况如下:
之前确认可以采取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
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
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定
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
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代表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问
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
使用成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职工薪酬、工程款等,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
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
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具体操作
流程,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
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
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
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系公司为提升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
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元龙 任绍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