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2-0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计划,列明召开时间、
主要议题等。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身份依照《公司章程》
予以确认。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5 个工作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
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
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设计公司商业秘密;
  (四)其他合理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 如根据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或其他召集人应当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要求其回复是否申请豁免回避;
  (三)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上述工作;
 (四)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
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
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五)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外,
股东大会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修改后,本规则的规定与前述修改后的内容相抵触;
  (二)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节能国祯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