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激
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
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
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A)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2024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13.20亿元 11.88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2025年两年的营业收 2024 年-2025 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
第二个归属期 入累计值不低于32.20亿元 值不低于 28.98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2026年三年的营业收 2024 年-2026 年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
第三个归属期 入累计值不低于57.00亿元 值不低于 51.30 亿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A)
归属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入累计值不低于 43.80 亿元 值不低于 39.42 亿元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可归属比例(X)
A≥Am X=100%
An≤A<Am X=90%
A<A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各解除限售期内/各归属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
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可归属比例,具体
如下:
对应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
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
核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
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由公司
归案保存。
若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其个人最终的绩效考核结果。
各解除限售期/归属期内,公司将以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依据,
相应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作废事
宜。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