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4 日 10 时 00 分在公司综合
楼二期二楼 1 号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以电子邮件通知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
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伟兵
先生现场列席本次会议。监事会主席陈志兵先生、监事尹力光先生
以通讯方式参加。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志兵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
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内容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如下: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武汉中元华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
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
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核查<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经审核,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
员(不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
监事会认为: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