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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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万元(含)。
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数量约为 259.37 万股;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
数量约为 129.69 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可能存在实际回购股份数量超过前述预估股份数量上限的情形。
  (1)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
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3)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
让的风险。
  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
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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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
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董事会决策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基础上,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
式从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第七条以及《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
相关条件: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77.11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本次回购股
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在回购
实施期间结合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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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
权除息之日起,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
价格区间。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20,0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按本次回购股份不超过人民币 77.11 元/股条件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下
限至上限为:129.69 万股至 259.37 万股,占公司 2024 年 2 月 1 日总股本比例下
限至上限为 0.13%至 0.2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
数量为准,可能存在实际回购股份数量超过前述预估股份数量上限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日起 6 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
以实施。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即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即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2)如实际使用资金总额达到回购股份金额下限,董事会可以决定提前结
束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
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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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129.69 万股,约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2 月 1 日总股本的 0.13%。
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根据截至 2024 年
                                                              单位:股
                           回购前                  回购后(预计)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47,417,968     15.08%     148,714,831    15.2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30,336,894     84.92%     829,040,031    84.79%
三、股份总数               977,754,862    100.00%     977,754,862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准。
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259.37 万股,约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2 月 1 日总股本的 0.27%。
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根据截至 2024 年
                                                              单位:股
                           回购前                 回购后(预计)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47,417,968   15.08%    150,011,694      15.3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30,336,894   84.92%    827,743,168      84.66%
三、股份总数                977,754,862   100.00%   977,754,862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准,可能存在实际回购股份数量超过上述预估股份数量上限的情形。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
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及全体董事关于本次
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47,224,313,448.84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 26,932,769,916.75 元、流动资产 17,639,716,492.98 元(未经审计)。
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20,000.00 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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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42%、0.74%、1.1
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21%、0.37%、0.5
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现金流充裕,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
   本次回购体现公司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次回购为公司进一步完善长期激励机
制和未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是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
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
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2 号),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
李晓明家族成员 Paul Xiaoming Lee、李晓华拟自 2023 年 6 月 27 日起 4 个月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1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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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金额合计 19,396.79 万元。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告编号:2023-192 号),公司部分董事、
核心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拟自 2023 年 10 月 28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增持公司股份,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 4 亿元(含)。自 2023 年 10 月 28 日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董事马伟华、冯洁和监事张涛、李兵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16,400 股,增
持金额合计 717.31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除上述增持事项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公
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家族成员 Paul Xiaoming Lee 先生承诺自 2023 年 8
月 24 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详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24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53
号)。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回购期间内及未来六个月暂无其他明确的增减持计
划,如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程序。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
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披露回
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公司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减资相关决策程序,通知债权人,
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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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
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
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及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
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
的风险。
  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
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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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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