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
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
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
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亦符合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
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定相
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或安排。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二、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本次设定的公司业绩指标是公司结合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
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具有较高的挑战性,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
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次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能够促使公司实现经营目标。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哲 潘思明 张菁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