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保障长期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有效提
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激励对
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考核工
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证券法务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相
关考核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份额根据公司层面、个人层面的考
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2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3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4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各考核年度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处理。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项下,公司需要分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
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每个考核年度内,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
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
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考核
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限制性股票激励期间计划年度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年度经审计的业绩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中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
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审核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过程中,相关关联董
事应予以回避。
(四)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及考核结果确认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
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如果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管理部沟通解决。如
无法妥善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
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十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须当事人签字确认。
源部负责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