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 1 栋 11 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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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
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劲拓股份”)的委托,
就公司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持有人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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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材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声明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有
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见。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监事对上述议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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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回避表决后公司不存在有表决权的监事,因而上述议案直接提交至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提前终止
了《关于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关于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和财产分配的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关于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认为:公司拟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公司
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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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3 名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就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外,公司已经就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
决策程序,符合《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外,公司已经就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
决策程序,符合《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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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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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纪 超 纪 超
经办律师:
贾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