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
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保利久联借款的关联交易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股东保利久联借款,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
发展的支持,保障了公司经营的平稳、有序。本次借款暨关
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属于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且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实质上的帮助,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借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
目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宏前、李德军、曹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