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 关于保利联合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章) 20240202(1)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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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信息。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系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董事会决议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跨年延续至 2024 年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总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2 月 2 日上午 9:30 在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
路 213 号久联华厦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文生出席并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
行了验证。
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理人共计 3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647,78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6471% 。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
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 231,425,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34%;反对 1,5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5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8,0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3321%;反对 1,52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059,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862%;反对 1,89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52,0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2581%;反对 1,89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4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 230,582,23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813%;反对 2,373,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1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74,6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6.5530%;反对 2,373,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曹瑜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718,23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90%;反对 1,2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3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10,6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2.9901%;反对 1,2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9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当选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总体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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