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现行有效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荣华中路 19 号朝林广场 B 座 23 层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单铁先生主持。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9,406,4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93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656,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908%。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462,20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5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108,056 96.7909 8,939,278 3.2033 16,000 0.0058
中小投资者 33,506,929 78.9100 8,939,278 21.0523 16,000 0.0377
根据表决结果,单铁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108,056 96.7909 8,934,778 3.2017 20,500 0.0074
中小投资者 33,506,929 78.9100 8,934,778 21.0417 20,500 0.0483
根据表决结果,陈世虎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248,056 96.8411 8,675,178 3.1086 140,100 0.0503
中小投资者 33,646,929 79.2397 8,675,178 20.4303 140,100 0.3300
根据表决结果,徐文强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108,056 96.7909 8,815,178 3.1588 140,100 0.0503
中小投资者 33,506,929 78.9100 8,815,178 20.7600 140,100 0.3300
根据表决结果,薛万河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108,056 96.7909 8,815,178 3.1588 140,100 0.0503
中小投资者 33,506,929 78.9100 8,815,178 20.7600 140,100 0.3300
根据表决结果,仇强胜女士当选为公司董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108,056 96.7909 8,815,178 3.1588 140,100 0.0503
中小投资者 33,506,929 78.9100 8,815,178 20.7600 140,100 0.3300
根据表决结果,张荣香女士当选为公司董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335,356 96.8724 8,587,878 3.0773 140,100 0.0503
中小投资者 33,734,229 79.4453 8,587,878 20.2247 140,100 0.3300
根据表决结果,彭立业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475,356 96.9225 8,447,878 3.0272 140,100 0.0503
中小投资者 33,874,229 79.7750 8,447,878 19.8950 140,100 0.3300
根据表决结果,李潇潇女士当选为公司监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111,386 96.7921
中小投资者 33,510,259 78.9178
根据表决结果,黄海燕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股东类型 同意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2,530,476 97.6590
中小投资者 35,929,349 84.6148
根据表决结果,贺颖奇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股东类型 同意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270,030,487 96.7631
中小投资者 33,429,360 78.7273
根据表决结果,吴炜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 照
朱泽鑫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