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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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
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
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将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2 月 2 日下午 15:0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
份数 324,598,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6018%。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
为 9 名,代表股份数 1,071,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836%。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该等议案的审议通过须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股;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
股;
股;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股;
股;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
股;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记录由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广鹏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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