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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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君深意字第 40 号
致: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君泽
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
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年 2 月 2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理想时代大厦四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 日 9:15
至 2024 年 2 月 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49,10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71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673,5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62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选
举李艳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苏镜权先生为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
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2、3、4 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 5、6 项议案为
累积投票议案。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4,778,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3,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54,778,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3,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778,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3,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7,931,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3,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关联股东亿泽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154,778,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73,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53,678,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73,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经
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姜德源
承办律师:
章思琴
承办律师:
高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