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李艳莉律师、杨爽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日下午14:00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
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孔薇然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9,164,313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41.051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1,318,06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8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431,79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股东大会,部分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股东大会授权公司2024
年投资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融资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担保
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向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向下属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因
《关于公司2024年向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上述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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