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客车: 安凯客车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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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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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二月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11 号华润大厦 B 座 2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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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凯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安徽安凯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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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公告编号 2024-006,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
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星期五)14:30 在合肥市花园
大道 23 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 313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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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至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
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60,194,46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8.982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43,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5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股东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43,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经办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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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具体结果如下:
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0,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 99.970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 4.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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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0,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0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28%。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0,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0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28%。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0,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0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28%。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0,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0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28%。
  表决结果:同意 460,242,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9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8,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215%。
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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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0,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0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28%。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0,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0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28%。
  表决结果:同意 460,221,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771%。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0,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0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28%。
  表决结果:同意 460,214,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3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0,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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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8,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1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反对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0,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02%;反对 13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6%;反对 1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0,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02%%;反对 13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6%;反对 1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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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460,200,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02%;反对 13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6%;反对 13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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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   明
                                   经办律师:
                                                韩亚萍
                                   经办律师:
                                                 刘冰凌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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