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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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敏、徐娟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上午 9:30 在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
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 166 号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召开,会议召开时间
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
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邱华伟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277,596,14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622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165,6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0.681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了《关于增补李泓燊先生为公司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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