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作为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担
任康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人,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
年2月2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慧能、周傲尘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慧能、陈旭锋、王飞
(五)现场检查手段
证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2023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
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规范的法人
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
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合理,对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
范围、审批程序、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并能够有效实行;公司已经建立
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3年度历次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
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3年度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以及相关资
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
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3年度三
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2023年度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人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3年度与募集资金
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
大合同、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
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
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违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
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23年1-9月业绩下滑,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主要因为:(1)2023年受国内外消费电子行业去库存及下游市场疲软影响,销
售收入下降,而制造业固定成本维持较高造成产品毛利率降低;(2)2023年锂
电材料板块市场价格下降,导致公司新能源电池材料销售收入和毛利率下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
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于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剩余募集资金的管
理工作。
推动业务发展,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保证公
司持续稳健发展。同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
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
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2023年度,康鹏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
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投资者保护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公
司2023年1-9月业绩下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
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