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

证券之星 202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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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喜临门家具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
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
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
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及其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受董事会委托开展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委
托,委员会不能代表董事会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凡因董事会工作需要,或
者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委员会临
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将会议记
录和相关报告、文件、计划、决议等进行整理归档,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
议的委员签字。前述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汇报。如果部分委员对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意见存在异议,应在书面意见中予
以说明。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结果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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